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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发布时间: 2016-07-17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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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方向 西安甘露医院专家

资深藏医专家,长期从事精神分裂症、脑病的临床科研工作。先后在西藏藏医学院和藏医学研究院研修学习,师从著名藏医学家强巴赤列、占堆、格桑旺堆、德吉卓嘎等藏医大师,授以真传。...

  (三)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一)审查学衔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学力证明、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材料等;

  附 则

  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负责。

  第一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三)项或第(四)项行为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

  (四)收受学衔申请人贿赂的。

  (二)公布评定结果前,泄露评定结果的;

  (四)能够较熟练地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和阅读。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和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分别向所就读的藏传佛教院校、寺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禅然巴学衔。

  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6日透过官方网站公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这一规章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系统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戒律学《戒律本论》,并在相应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藏传佛教学衔申请表》、《藏传佛教学衔证书》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该藏传佛教院校院长签发聘书。

  (一)道德品质和持戒守法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证书》由藏传佛教院校院长签发。

  (二)课程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1]

  学衔评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学衔授予决定。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一)泄露评定意见及投票情况的;

  学衔申请人对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受理其学衔申请的藏传佛教院校予以复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和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分别向所就读的藏传佛教院校、寺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智然巴学衔。

  第六章

  (四)能够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简单交流和阅读。

  (三)论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

  (二)组织学衔申请人的辩经考试;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申请智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 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一年之后可以再次提出学衔申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学衔的资格: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审定,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今年5月10日至17日举行的学衔考试中,高级佛学院第十一届高级学衔班11名格鲁派、宁玛派毕业学僧经过8天激烈、严格的辩经考试和论文答辩,顺利通过学衔考试,并通过高级学衔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荣获“拓然巴”高级学衔。同月20日,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在北京西黄寺接受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第十一届“拓然巴”高级学衔获得者的朝拜,并逐一为僧众摩顶赐福,勉励“拓然巴”高级学衔获得者和藏传佛教界人士精进修持、护国利民。

  第四条 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藏传佛教学衔授予的相关工作。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中国佛教协会选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聘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学衔,是指藏传佛教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寺庙学经班学员达到同等学力,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合格后,获取的学衔。

  (三)组织学衔申请人的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1]

  第二十七条 在藏传佛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境外学者,其学衔授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较好地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授予智然巴学衔。

  第二十八条 中国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衔申请人申请学衔应当向藏传佛教院校提交本人填写的《藏传佛教学衔申请表》。

 附:中文名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全文

  (二)初步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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