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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

发布时间: 2016-07-14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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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 西安甘露医院专家

资深藏医专家,长期从事精神分裂症、脑病的临床科研工作。先后在西藏藏医学院和藏医学研究院研修学习,师从著名藏医学家强巴赤列、占堆、格桑旺堆、德吉卓嘎等藏医大师,授以真传。...

  自1984年中国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地区有了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体”的保障。一个法律制定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实践当中能否解决社会实际问题。50年来,西藏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下,根据西藏的历史、生活习俗、自身条件等因素制定3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体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适合西藏实际的实施办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西藏成功的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按照西藏的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婚姻法相关条例在西藏是行不通,根据自治权,西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解决了西藏特殊的婚姻状况;《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今年西藏“两会”通过的《天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的规定,使得西藏的传统文化得到了更好的继承和保护。

  自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西藏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废除森严的等级制度,人人平等,没有贵贱之分;废除封建落后的农奴,走上了改革创新之路,在政权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教育、语言文字、文物保护、生态环保等各个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为维护西藏局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西藏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西藏成功的践行,也给其他的少数民族兄弟省市起到了典范作用。

  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要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振兴,民族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实行了民主改革,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正式启动。自治制度的实施,西藏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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