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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7-14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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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方向 西安甘露医院专家

资深藏医专家,长期从事精神分裂症、脑病的临床科研工作。先后在西藏藏医学院和藏医学研究院研修学习,师从著名藏医学家强巴赤列、占堆、格桑旺堆、德吉卓嘎等藏医大师,授以真传。...

  我公司已按要求将此事通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同时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制定完善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并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及时公开披露该事项,导致2011年、2012年公司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要求我公司关注以下事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准确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应立即制定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规范重大事件发生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同时强化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知悉重大事件的其他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子公司,参股公司,职能部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信息披露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络员,落实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藏证监发[2014]70号),主要内容如下:

  西藏证监局要求我公司收到本决定起15日内提交整改报告,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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