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法院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周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周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故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强制医疗。 2015年8月30日,周某某被送至重庆市北碚区第二人民院(区精卫中心)治疗,诊断为亚木僵状态,需加强监护,防冲动、伤人、毁物、自伤、自杀。 近日,北碚法院对检察机关申请周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依法对周某某采取强制医疗。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北碚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5年8月31日晚上,周某某在住处将其儿子9岁的儿子用手掐颈部及带子勒颈部致死后,背至其姐姐的地里掩埋。2015年9月5日,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5年9月21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周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周某某危险行为(攻击行为)风险因素评估为五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因此,检察机关向北碚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另查明,201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周某某报警称有人在其家中放毒气,要毒害其和家人,经民警调查,未查实相关报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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