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厂干了20年,明知添加配方以外的任何原料都是违法的,但周某还是在自己公司生产的一款减肥药中添加了国家禁用品西布曲明。昨日上午,被告人周某被判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7月10日,在庞某的指认下,警方从沣东新城一民房内查获“燃脂糖”146箱,随机抽取四盒检验,均检出非法添加物西布曲明。 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期间,周和庞得知天龙公司拥有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30019 天龙牌紫怡胶囊,遂与天龙公司和具备生产保健食品资质的陕西怡生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生堂公司”)私下协商为其生产“天龙牌紫怡胶囊”,周某、庞某二人将“天龙牌紫怡胶囊”更名为“燃脂糖”,并提供生产燃脂糖所需的原料委托怡生堂公司生产。2013年3月份,庞某要求周某在“燃脂糖”产品中掺入类似西布曲明之类的原料提高燃脂糖的减肥效果,促进销售。 昨日上午,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周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周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周某和庞某(另案处理)、刘某(系庞某妻子)3人合伙成立陕西丝路原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公司),租用陕西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的房屋作为其生产厂房,周某负责生产,庞某负责销售,刘某负责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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