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为确保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为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有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民族地区的工作指南。
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于民族地区干部。今天,民族地区干部需要认识当下中国,需要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法》所面临的不同历史处境。如此,民族地区干部才能切实行使国家赋予的神圣权利,才能坚定地将《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工作的指南,从而让《民族区域自治法》“活”起来,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种种权利,如此才可能“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让《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地区“活”起来,民族地区群众生活水准定会得到提高,民族地区文化定会得到发展,民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定会为中华文明注入新的活力,中华民族全面小康的目标定会实现。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各地区的发展应是国家一体的。发展经济,从一穷二白中走出,是新中国的首要任务。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少数民族地区担负起了支援国家建设的重任。木材、矿产、药材……沿水路、铁路、公路运到国家建设一线。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因此,20世纪90年代,国家将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任务”。历时近10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得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此次修改最核心的内容,是加大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发展的职责,明确规定了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在被修改的31条规定中,有23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此次修改还补充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放在首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体的经济实力以及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力都影响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如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然,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多大,取决于国家当下的经济状况。因而,仅从外在现象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似乎并不能作为民族地区工作的指南。民族地区工作受制于外在看不见的因素。这一现象,造成了民族地区有的干部在认识及行动上缺位,以至《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有的民族地区更多意义上只是“死”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建设边疆运动,一批优秀汉族干部及知识分子,来到边疆,并在边疆“献了青春,献终身;献了终身,献子孙”。这些汉族干部及知识分子,在边疆赢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尊重,开启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新篇章:他们与少数民族群众共同第一次构建了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新型伙伴关系。在边疆,民族友爱的故事比比皆是。如康巴地区流行的“团结包子”、“团结娃”,就是各民族友爱融合的见证。由此,少数民族群众第一次感受到了“当家做主”的自由与幸福。《唱支山歌给党听》、《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打起手鼓唱起歌》等歌曲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以及对自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翁身份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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